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簡稱為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第三者責任險雖然是一種商業險,但也有些地方政府會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可見其重要性。
第三者責任險主要承擔哪些責任?
1、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指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和持有駕駛執照的駕駛員,或者被保險人的雇員,或者駕駛員,在執行被保險人指派的工作期間使用保險車輛,或者被保險人與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建立了業務關系。第二,合格,指上述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駕駛執照,且所駕車輛符合駕駛執照所規定的準駕車型。如果駕駛人同時具備"允許"和"合格"兩個條件,則保險人只對因使用被保險車輛而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被保車輛被擅自開走,或駕駛人私自承諾未經車主、車輛所屬單位主管領導同意,由私自開車的人駕駛,均不能視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駕駛,如發生肇事,保險人不予賠償。
2、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運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
3、第三者: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4、人身傷亡。
5、直接損毀。
6、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的駕駛員承擔的事故責任所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
7、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