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日-
案例簡介
李某的愛車即將到期,電話聯系某保險公司業(yè)務員趙某給自己的愛車投保車險,并將身份證、行駛證資料以微信形式發(fā)送給業(yè)務員趙某。收到資料后,業(yè)務員趙某發(fā)現李某為異地身份證,擔心受地區(qū)影響,保費可能上漲或受限制,便私自篡改李某的愛車信息,為其申請投保。李某通過業(yè)務員趙某推送的投保鏈接,在手機上完成人臉識別及投保確認,支付保費后成功投保。半年后李某的愛車出險,隨即向保險公司報案,經過保險公司調查,該車為提供虛假的資料投保,保險公司最終向李某寄送拒賠通知書。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6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yè)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案例·啟示
1、客戶需通過保險公司官方熱線、保險公司營業(yè)網點、具有資質的保險代理網點/人進行投保。
2、客戶應提供真實投保資料進行投保。
3、投保確認時,如發(fā)現信息不一致,需立即聯系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修改,再做確認。
4、承保后,及時查看電子保單,核對保單信息(特別是車牌、車架、投保人、身份證及險種明細等)。如遇保單信息不一致,及時致電保險公司客服熱線或聯系保險公司工作人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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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自太平洋保險-PC官網